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調職、免職、撤職及復職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40條
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定軍官士官任期屆滿之調職,規定如下:

一、參謀總長、各司令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指揮官, 陸軍軍團指揮官、防衛指揮官與海空軍重要指揮官以上人員及其餘各 級主官、主管,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。但情形特殊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重要軍職,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,以不連任為原則。

三、一般軍職、專業技術軍職,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。但因業務需要,得 予繼續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