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組織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36條
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受訓、請假或其他事故,須指定人員代理,規 定如下:

一、受訓時間未逾六個月者。

二、公出公差期間者。

三、休假期間者。

四、停職期間者。

五、失蹤停職尚未免職、撤職者。

前項代理職務以六個月為限,如因特殊原因逾六個月者,應經人事權責單 位核准。代理職務逾六個月者,其經歷應列為任職之參考。

主官、主管職務出缺期間,如須指定代理人者,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。

代理職務逾六個月者,其經歷應列為任職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