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組織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35條
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軍官、士官兼職規定如下:

一、兼職人員之兼職經歷,可列為任職之參考。

二、兼職人員不得兼領兼職之薪給。但在法令規定內得支領研究費或交通 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