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組織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27條
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、士官,其任期以三年為限,任期屆滿,由各經歷 管理單位呈報國防部協調部外單位另遴選人員接替,但調任人員經歷發展 已成定型或其所任職務有專業性者,經部外單位協調國防部同意後,依其 志願得不受任期三年之限制。

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、士官,因調回受訓,其受訓時間在六個月以上者, 不列任期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