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組織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26條
部外單位所需之軍官、士官,應向國防部提出一般申請或指職申請,以副 本通知原隸屬司令部。國防部依據申請,分別協調各有關司令部,並考量 當前任務及全般狀況,按權責核以適當軍職人員調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