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組織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22條
配置軍官士官人事處理規定如下:

一、任官服役及經歷管理,由受配置單位依據其對配置軍官士官之考核結 果及發展潛能向原屬軍種、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建議辦理。

二、勛獎、考核、休假、婚姻、撫卹、保險等人事勤務,由受配置單位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三、任職、人員分類、送訓、報考國內外大專校院等事項,由受配置單位 協調原屬軍種、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後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前項由受配置單位核准之命令,均以副本送原屬軍種、官科經歷管理單位 登記。

配置各單位服務之空勤人員,空勤待遇之核定與轉發由軍種司令部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