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 ( 102 年 04 月 24 日)
第16條
上校以上單位主管任職應舉行效忠中華民國宣誓,其誓詞如左:

余誓以至誠,恪遵國家法令,盡忠職守,報效國家,不妄費公帑,不濫用 人員,不營私舞弊,不授受賄賂,如違誓言,願受最嚴厲之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