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 ( 102 年 04 月 24 日)
第14條
移交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,其上級單位或本單任主管,應以至多 超一個月之期限,責令交接清楚,交接不清如涉及刑責者,並得移送軍法 機關法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