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籍規則  附則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14條
兵籍管理機關管理之兵籍資料,為登錄兵役人事基本資料,非依規定不得 移轉,如有記載不符時,查證更正之。各兵籍管理機關之兵籍管理人員, 對管理之兵籍資料,如有故為遺漏或不實記載者,依法論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