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籍規則  附則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13條
戰時或動員時應徵集入營者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將其兵籍資料,移 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存管,並建立兵籍卡分送入營部隊(不含機 關、學校)轉送有關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