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籍規則  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兵籍管理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12條
後備軍人依法轉役時,兵籍管理機關,除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,辦理 轉役外,有關兵籍異動事項,依下列規定處理:

一、轉役後仍為後備軍人者,應訂正兵籍表。

二、後備軍人轉服補充兵役者,除訂正兵籍表外,其兵籍資料,由縣市後 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專檔管理。

三、後備軍人轉服替代役者,除訂正兵籍表外,其兵籍資料,移由戶籍地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處理。

四、依法應臨時召集、回役或志願再入營轉服現役者,由其後備軍人兵籍 管理機關將兵籍異動事項登錄於兵籍表,並於接獲現役部隊回覆「已 報到」時,即將兵籍資料移轉至現役軍人兵籍管理機關。

前項第四款,如屬動員召集、教育召集、勤務召集、點閱召集者,不辦理 兵籍資料移轉。但動員召集應召員入營時應填寫兵籍卡三份,一份留存部 隊登錄資料,其餘二份分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 心存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