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 ( 91 年 12 月 31 日)
第9條
未依規定程序申請、所附證件不全或不符申請資格者,國防部應註明不符 原因,檢還原附證件,循原申請程序,函復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