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 ( 91 年 12 月 31 日)
第12條
第三條人員之證明文件與原戶籍資料不符者,申請人應依戶籍法等相關規 定先行更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