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9 月 04 日)
第10條
懲罰因程序上之瑕疵,經救濟程序撤銷原處分而應另予適法處分時,基於 原處分之同一違失行為事實,再為相同內容之懲罰者,其再發布之懲罰處 分,溯及原處分生效時發生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