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懲罰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5 月 06 日)
第8條
辦理懲罰案件,應視違失行為情節之輕重,並審酌下列事項:

一、行為之動機、目的。

二、行為時所受之刺激。

三、行為之手段。

四、行為人之生活狀況。

五、行為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。

六、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。

七、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。

八、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。

九、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。

十、行為後之態度。

現役軍人之違失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減輕懲度或免除其懲罰:

一、情節輕微且情況顯可憫恕。

二、於未發覺前自首。

違失行為涉嫌犯罪者,應即檢附有關證據資料,移送軍、司法檢察機關偵 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