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懲罰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5 月 06 日)
第7條
二人以上共同為違失行為者,應分別予以懲罰。

一人為數違失行為者,應分別懲罰。

同一違失行為,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,不得再依本法懲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