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懲罰法  懲罰種類及違失行為 ( 104 年 05 月 06 日)
第20條
記過,分記過與記大過。

記過三次,視為記大過一次;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,軍官、士官撤 職,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