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懲罰法  懲罰種類及違失行為 ( 104 年 05 月 06 日)
第16條
懲罰權因下列期間之經過而消滅:

一、撤職:十年。

二、降階:八年。

三、降級:七年。

四、記過:五年。

五、罰薪:三年。

六、悔過:一年。

七、申誡:二年。

八、罰勤、檢束及禁足:三個月。

九、罰站:一個月。

前項期間,自違失行為終了時起算。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,自該結果 發生時起算。

懲罰因訴願、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罰者,第一項期 間自原懲罰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。

懲罰權時效,因天災、不可避免之事故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懲罰 程序時,停止其進行。

前項時效停止,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,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