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
獎勵標準
( 95 年 10 月 13 日)
第9條
依本條例第七條所訂之獎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其頒給原則如左:
一、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。
二、獎金以頒給低階人員或團體為主。
三、獎金與其他各項獎勵不得同時併用。
前項獎金之經費來源,以年度編列之獎金預算及獎勵事蹟所歸屬之業務經 費內編列支應,其一般性之獎勵,由單位行政事務費及特別補助費內負擔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