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 獎勵標準 ( 95 年 10 月 13 日)
第3條
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,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,頒給忠貞獎章 。

一、克服各種困難或冒敵破火,服行作戰任務或擔任支援勤務,因而負傷 仍能繼續達成任務者。

二、執行災難搶救任務,勇往直前或為解救危急奮不顧身因而受傷者。

三、應付非常事變,或執行重要任務因而負傷者。

四、為拯救他人之危難因而負傷,且行為足資矜式者。

五、搶救重大災害有冒險犯難事實,使人員財務損失減小至最低限度者。

六、運用各種謀略,欺敵手段,致陷敵於錯誤,而使我軍獲得輝煌戰果者 。

七、及時舉發罪犯,察覺叛亂,因而消弭禍患,著有功績者。

八、破獲重大影響社會治安或軍中安全案件功績卓著者。

九、發現敵情處置適宜,有助於戰局或社會安全者。

十、陷敵後能俟機自救歸來並著有戰績者。

十一、被俘不屈,並能策反敵方重要人員來歸者。

十二、其他忠貞事蹟足資楷模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