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 獎勵作業規定 ( 95 年 10 月 13 日)
第17條
陸海空軍通用獎章、優勝獎章之執照及陸海空軍褒狀,由總統簽署,行政 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副署。軍種獎章之執照,由國防部部長簽署,參謀總 長及核發單位之司令副署之。獎狀,中央單位由國防部部長或參謀總長簽 署;陸軍司令部、海軍司令部、空軍司令部、聯勤司令部及後備司令部, 由其司令簽署,並均由核發單位主官副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