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 獎勵權責 ( 95 年 10 月 13 日)
第12條
編配或三軍軍官士官兵相互配置,不分軍種均視同建制單位;對配屬單位 、指揮單位、作戰管制單位之獎勵,於戰時視同建制單位,於平時,同一 軍種者,由陸軍司令部、海軍司令部、空軍司令部、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 部(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)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(以下簡稱後備司令部) 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理,不同軍種者,配屬六個月以上時,由配屬單位 辦理。但未開底缺在訓學員之獎勵,仍由原隸屬單位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