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 獎勵權責 ( 95 年 10 月 13 日)
第10條
本條例第十三條所訂對中將以下之獎勵權責區分如附表。

第11條
各級主官之獎勵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,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 為準。不定階者以其現階為準。受獎勵者之身份以編階為準,但高階低用 或不定階或不佔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則以現階為準。

第12條
編配或三軍軍官士官兵相互配置,不分軍種均視同建制單位;對配屬單位 、指揮單位、作戰管制單位之獎勵,於戰時視同建制單位,於平時,同一 軍種者,由陸軍司令部、海軍司令部、空軍司令部、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 部(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)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(以下簡稱後備司令部) 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理,不同軍種者,配屬六個月以上時,由配屬單位 辦理。但未開底缺在訓學員之獎勵,仍由原隸屬單位辦理。

第13條
陸軍司令部、海軍司令部、空軍司令部、聯勤司令部、後備司令部之司令 ,對現行之陸海空軍軍種獎章,均有核定頒授之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