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 獎勵權責 ( 95 年 10 月 13 日)
第11條
各級主官之獎勵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,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 為準。不定階者以其現階為準。受獎勵者之身份以編階為準,但高階低用 或不定階或不佔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則以現階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