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 勳章勳刀之佩帶 ( 95 年 09 月 29 日)
第30條
各種勳章並佩時,依國光勳章、青天白日勳章、寶鼎勳章、忠勇勳章、雲 麾勳章,依次列於左,受有二種一、二等勳章者,祗佩於較高級之大綬。

本國其他勳章與本條例第二條各勳章同佩時,其他勳章佩帶於左。

奉准受有外國勳章者,列於本國勳章之左。

各種勳章左右橫列地位不敷時,得由上下二列佩帶之。

各種勳表並佩,依本條例之順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