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 勳章勳刀之佩帶 ( 95 年 09 月 29 日)
第28條
勳章勳刀於著軍禮服時佩帶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。

第29條
各種各等勳章佩帶法如左:

一、國光勳章及青天白日勳章,佩於上衣左胸部大綬上方,其大綬由右肩 斜至左脅下,綬端綴以副章。

二、一、二、三等寶鼎勳章、雲麾勳章,佩於上衣左胸部大綬上方,其大 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,綬端綴以副章。

三、四、五等寶鼎勳章、雲麾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,六等以下寶鼎勳章、 雲麾勳章,均以襟綬佩於左襟。

四、忠勇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,位於寶鼎勳章之左。

五、忠勤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,位於雲麾勳章之左。

六、各類勳表,均佩於左襟。

第30條
各種勳章並佩時,依國光勳章、青天白日勳章、寶鼎勳章、忠勇勳章、雲 麾勳章,依次列於左,受有二種一、二等勳章者,祗佩於較高級之大綬。

本國其他勳章與本條例第二條各勳章同佩時,其他勳章佩帶於左。

奉准受有外國勳章者,列於本國勳章之左。

各種勳章左右橫列地位不敷時,得由上下二列佩帶之。

各種勳表並佩,依本條例之順序。

第31條
未經政府公佈或核准之各種紀念章,一律不准佩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