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 頒發勳章、勳刀、榮譽旗手續 ( 95 年 09 月 29 日)
第17條
勳章勳刀榮譽旗之親授,或派員代授者,其頒授日期由國防部酌定分別辦 理:戰時依命令,並得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、國防部 空軍司令部、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或戰區最高指揮 官代授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