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 頒發勳章、勳刀、榮譽旗手續 ( 95 年 09 月 29 日)
第16條
受勳人員經 總統核准發布頒受命令後,應即行知國防部轉飭主管長官或 原請機關知照,其應補呈冊歷,亦同時飭轉。

第17條
勳章勳刀榮譽旗之親授,或派員代授者,其頒授日期由國防部酌定分別辦 理:戰時依命令,並得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、國防部 空軍司令部、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或戰區最高指揮 官代授之。

第18條
勳章勳刀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之證書,由總統府於編列號數後轉知國防部 登記之。

第19條
勳章勳刀證書格式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