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 ( 105 年 10 月 25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(以下簡稱本條例) 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考績績等評定標準如左:

一、特優相當於九十五分以上。

二、優等相當於九十分至九十四分。

三、甲上相當於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。

四、甲等相當於八十分至八十四分。

五、乙上相當於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。

六、乙等相當於七十分至七十四分。

七、丙上相當於六十五分至六十九分。

八、丙等相當於六十分至六十四分。

九、丁等相當於五十九分以下。

第3條
考績年度內獲重大獎勵,其考績績等之評定依下列規定:

一、獲頒通用獎章以上,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,不得評列甲等以下。

二、記大功以上,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,不得評列乙上以下。

第4條
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,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:

一、考績之思想、品德或績效分項,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。

二、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,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。

三、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,無具體優良表現者。

四、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、拘役、罰金或宣告免刑、緩刑確定者 。

五、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降階、降級處分者。

六、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降級、減俸、罰款、記過者。

第5條
各單位應依照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,按左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。

一、特優:不得逾百分之一。

二、優者: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。

三、甲上: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。

四、甲等以下不予限制。

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,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,應以審核單位 為實施管制範圍。

第6條
考績在甲等以上者,按現階俸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;已晉至 本階最高俸級者,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。考績為乙上者,按現 階俸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;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,給與一 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。

前項所稱俸給總額,指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訂之俸額、 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。

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,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,按比例計算。

考績獎金之俸給總額,按考績核定當月俸給標準發給之。

第7條
考績年度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發給考績獎金:

一、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不辦考績者。

二、考績績等在乙等以下者。

第8條
於國防部以外機關(構)及行政法人任職、服役者,其考績獎金,依各該 單位考績獎金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9條
本標準有關作業規定另定之。

第10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