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 ( 102 年 05 月 29 日)
第17條
軍官、士官得依需要調軍事單位以外之機構任職。但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,不得調任:

一、受軍官、士官基礎教育期滿,任職未滿五年者。

二、經考選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、進修或實習期滿,任職未滿二年者。

三、所具專長為軍中缺乏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