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 ( 102 年 05 月 29 日)
第15條
軍官、士官之留職停薪、復職權責如下:

一、上將及中、少將重要軍職,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。

二、中、少將一般軍職,由國防部核定。

三、校、尉官及士官,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