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
免官、復官
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53條
軍官之免官,由國防部審定,報行政院轉呈總統行之。
士官之免官,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審定,報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