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免官、復官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51條
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復官,依左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,除禁役者不予復官外,自復權之日 起復官。

二、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,自回復國籍之日起復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