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免官、復官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50條
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免官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,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免官。

二、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,自失籍之日起免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