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追晉、追贈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49條
軍官之追晉、追贈,由國防部審定,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之。

士官之追晉、追贈,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審 定,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