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追晉、追贈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47條
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追贈,不定期辦理,須具有下列要件之一者,並以原 無官階者為限:

一、生前於作戰最艱苦之際,毅然奮起,因以挽回頹勢。

二、生前奮不顧身、因以殲滅或捕獲敵方重要人員、敵機、敵艦,或破毀 敵方重要設施。

三、生前冒險進入敵區,偵得重要敵情,因而獲得重大勝利。

四、生前冒險支援作戰,達成任務事蹟卓著。

五、生前運籌適度,致獲全功。

六、長官陷入危難,經極力救助,得以安全,因而殉職。

七、因公殉職事蹟壯烈,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,曾奉頒或追頒軍種獎章 有案,且足資矜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