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晉任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41條
軍官、士官合於晉任規定,且達於當年晉任標準,因主管或人事作業人員 之失職,致未納入晉任檢討或落選者,應專案補辦晉任,其生效日期,以 原擬晉任上階之日期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