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
晉任
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38條
預備役軍官、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列為晉任對象:
一、有妨礙兵役行為經刑事處分者。
二、通緝在案或因案羈押,或判處有期徒刑,或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者。
三、受免刑、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 一年者。
四、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者。
五、出國尚未回國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