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
晉任
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32條
士官戰場晉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之戰場指 揮官審定之。
戰鬥間營(連)級以下軍官出缺時,上校階以下各級指揮官視戰況,得先 行以士官派代,並同時建議前項之指揮官審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