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晉任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30條
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軍事上有特殊勳績者得特令晉任,其基準如下:

一、獲頒國光、青天白日、寶鼎或忠勇勳章,得特令晉任一階。但以晉至 上校為限。

二、曾獲頒國光、青天白日、寶鼎或忠勇勳章之上校、少將,經國防部評 審列報落選一次者,得於退伍時晉任一階辦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