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晉任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28條
軍官、士官晉任權責,規定如下:

一、將官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,再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。

二、校官及尉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陳報國防部審定,再由國防部報請 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。

三、士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之指揮官審定 ,再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。

前二條及前項所稱中央單位,指總統府、國家安全會議、國家安全局、國 防部(不含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、部隊及學校)、教育部及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