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晉任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26條
軍官、士官晉任員額分配,規定如下:

一、將官:由國防部統一檢討,將晉額換算候選人數分配各司令部。但為 保持候選人員產生平衡,在分配候選人數時,得依中央單位之缺溢狀 況適度規定,不得少於若干人。

二、校官: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分別檢討,陳報國防部核定後,將晉額 分配各人事權責單位。

三、尉官:以編制職缺為準,由各人事權責單位檢討辦理,不分配晉額。

四、士官: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,就其晉任總額,按所屬各單位晉額之 需求及編現狀況,依比率核算配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