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晉任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25條
軍官、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列為晉任對象:

一、占編制、編組表括號內之高階職務者。

二、停職期間者。

三、復職未滿一年者。但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 之復職,不在此限。

四、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者。

五、受免刑、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 一年者。

六、因罪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,在緩刑期間者。

有前項第四款之情形,於受懲罰後,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,除因累功換 發之獎章及考績累積頒發之勳章不予相抵外,得以同功抵同過恢復為晉任 對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