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晉任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23條
不定期晉任,應依本條例第六條、第七條之規定,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不定 期辦理;除中將晉任二級上將、二級上將晉任一級上將,自發布晉任生效 之日起生效外,其餘各階晉任生效日期規定如下:

一、停年屆滿前調占上階職缺者,其晉任生效日期為停年屆滿之次月一日 。

二、停年屆滿後調占上階職缺者,其調職生效日期為當月一日者,以當月 一日為晉任生效日期;調職生效日期為當月十六日者,以次月一日為 晉任生效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