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晉任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18條
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之教育,規定如下:

一、上校晉少將:應完成戰略教育或國內大學、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 畢業,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,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、獨 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,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。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,不在此限: (一) 取得教育部發給之教授證書。 (二) 經本官科職類相當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二 等考試及格,或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;或中 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,高等考試 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。 (三) 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,經軍法 (司法) 官考試及格,並符合軍法官 任用條件。

二、上尉晉少校:應完成軍官正規班以上教育或視同軍官正規班之專業、 專長、軍售、商售班次教育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 (一) 擔任軍醫專長職務者,取得軍醫職類之專業證書。 (二) 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,經軍法 (司法) 官考試及格,並符合軍法官 任用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