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 晉任 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條
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考績合格,其標準如左:

一、將官:最近五年考績,須在二年甲上三年甲等以上。但最近一年考績 分項評鑑,除體格一項依國軍將級晉任人員體格檢查規定外,其他各 項在甲等以上。

二、校官: (一) 晉上校:最近三年考績須在二年甲等一年乙上以上。但最近一年考 績分項評鑑,除思想、品德、工作績效須在甲等以上外,其他各項 須在乙等以上。 (二) 晉中、少校:最近三年考績,須在一年甲等二年乙上以上。但最近 一年考績分項評鑑,除思想、品德、工作績效須在甲等以上外,其 他各項須在乙等以上。

三、尉官、士官: (一) 晉任停年定為一年者,當年度考績須在乙上以上,其考績分項評鑑 ,除思想、品德、工作績效須在乙上以上外,其他各項須在乙等以 上;當年度未辦理考績者,由其主官補辦考績評鑑後運用。 (二) 晉任停年定為二年以上者,最近二年考績須在乙上以上,但最近一 年考績分項評鑑,除思想、品德、工作績效須在乙上以上外,其他 各項須在乙等以上。

暫停辦理考績之軍官、士官,在未補辦考績前,得沿用最近相關年度之考 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