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4 月 02 日)
第5條
國防部與所屬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應將新進人員名 冊及須為安全調查之事項,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。

國防部與所屬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辦理國防安全事 務時,應將安全調查之事項納入作業程序,並應於辦理該事務前,將從事 及參與安全事務之人員名冊及安全調查事項,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 調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