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4 月 02 日)
第4條
安全調查事項如下:

一、對國家忠誠度。

二、受外國或敵對勢力影響。

三、品德、考績、懲戒、行政懲罰(處)及犯罪資訊。

四、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。

五、身體健康狀況資訊。

六、違反國防安全事務資訊。

各保防安全單位得就前項所列事項,蒐集被調查人下列資訊:

一、國籍、戶籍。

二、刑事案件。

三、行政懲戒或懲罰(處)。

四、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。

五、財稅、信用卡、銀行存款、債務、匯款紀錄及其他經濟、財務狀況。

六、醫療紀錄。

七、心理測驗、科學儀器檢測。

八、其他為確保國防安全事務之資訊。

為蒐集前項第七款之資訊,得對被調查人施以心理測驗、科學儀器檢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