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4 月 02 日)
第3條
安全調查適用對象為國防部與所屬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及所監督行政 法人之人員,及其他因業務關係,從事與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。

前項所稱國防安全事務,指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國防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