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4 月 02 日)
第2條
安全調查由國防部與所屬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保 防安全單位(以下簡稱保防安全單位)執行。國防部於必要時,得協助受 監督之行政法人執行安全調查事項。